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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精選14篇)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一篇
申請人:李XX,男,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張XX,男,現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審被告:李XX,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XX結婚,根據《xxx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XX。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XX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xxx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XX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xxx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xxx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XX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二篇
申請人:劉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xx向周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xx占50%,投資30萬元?劉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劉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三篇
離婚判決書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慶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群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俊武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王林、秦耕洪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證人xxx根、朱文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向以群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平訴稱,原、被告于相識并同居生活,9月辦理結婚證。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4月,被告生育女兒后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后離家出走,原、被告處于分居狀態已長達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的撫養費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相識并同居生活,209月辦理結婚證。20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結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從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兒后不久,便與原告發生糾紛后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證明、結婚證、調查劉碧珍筆錄、證人xxx根、朱文廷到庭證言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關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原告要求撫養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給付每個小孩撫養費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xxx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周平與被告向以群離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撫養,被告從年8月起每月給付每個孩子撫養費元至孩子滿18周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周平負擔。
本判決以本院出據的證明書作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本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俊 武
代理審判員王 林
代理審判員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雷 童 瓊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四篇
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1、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判而于法定期限內向二審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審裁判的法律文書,它既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的“聲明”,也是二審法院開始二審程序的依據,作為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載體和二審法院承審案件的依據,其制作自有許多講究。
2、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于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4、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五篇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大強,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區九環路南二段11號2棟1單元1號。被申請人:北京世紀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斌;
1、請求強制執行[(2019)京0109民初3172號]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即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元,訴訟費295元,共計元(大寫:叁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叁角伍分整)。
2、被申請人依照判決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事實與理由:
執行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9民初3172號判決書,確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元,訴訟費295元,共計元。現在該判決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該判決。
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執行申請人:
年 月 日
1、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六篇
原告上海XX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新馬路平板玻璃廠對面。
法定代表人康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被告李x,男。
原告上海XX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李x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XX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XX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自10月起對被告居住的小區實施物業管理。被告在該小區房屋的住房面積為XX平方米,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月至12月為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幣,下同),1月至今為每月每平方米元。被告自年10月起未交納物業管理費。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年10月起至12月止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4,158元。
被告李x辯稱,其未交納物業管理費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現象發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幫其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一村12-2號501室房屋的業主,該房屋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與被告居住小區的房屋開發商簽
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于11月8日、月22日又分別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約定由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對被告所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2002年10月至年12月為元/月/平方米,201月至今為元/月/平方米。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按月交納,業主應在每月底履行交納義務。2002年10月起,被告未按約交納物業管理費。2011年3月28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交納自2002年10月起至2012月止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并支付滯納金4,158元。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七篇
申請執行人(以下簡稱“甲方”):。
被執行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為糾紛一案,經法院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共同信守,決不反悔。
一、法院號民事判決判決:。現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___元即案結事了,其他費用均由甲方負責,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棄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書時當場付清,雙方不得再為此事發生糾紛。
三、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確認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人民法院終結本案執行程序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時間:時間: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八篇
申請執行人:
被申請執行人:
申請事項:請求恢復執行貴院(xxx)x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理由:申請執行人xxx與被申請執行人xxx一案,經xxx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終結,并下達了(xx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申請執行人xxx償付申請執行人xxx,案件受理費xxx元由被申請執行人負擔。[將判決內容寫清楚即可]判決生效后,被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規定時間內未履行判決義務(已履行------義務)。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你院強制執行。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簽名,單位蓋章)
(若為單位加寫法定代理人:)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九篇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 __一案,已經 ____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__年__月__日做出(__)字第__號民事判決(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十篇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興,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常國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住址:XXXXXX。
代表人潘建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輝,河南同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XXX與被告常國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1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興,被告常國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訴稱,XXXX年5月29日8時,被告常國喜駕駛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確山同立水泥廠路口右轉彎時將同向駕駛豫qmv86號兩輪摩托車的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受傷嚴重,被送到解放軍第一五九醫院住院治療。經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國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駐馬店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常國喜駕駛的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元,損失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元。
被告常國喜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均認可,同意依法賠償。被告常國喜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0元,在保險公司賠償后應由原告退還。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辯稱:1、如果經法院查明,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車證,保單真實有效、車輛年檢合格,且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各分項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訴請過高,對于不合理的訴求在質證時予以提出。3、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等間接費用。商業險屬于商業性質,應當在法院查明事實后,我公司才應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本院審理查明:XXXX年5月29日8時10分,被告常國喜駕駛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確平路確山同立水泥廠路口右轉彎時碰撞同向駕駛豫qmv86號兩輪摩托車正常行使的原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X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國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受傷后首先就近在確山縣中醫院就診,支付元(670+65+),當日原告被送到解放軍第一五九中心醫院住院治療71天,花費醫療費元(790+),出院診斷:1、右手損毀傷:(1、右手多發掌指骨骨折;2、右手血管神經肌腱損傷;3、右手皮膚撕脫傷;4、右食指缺失)2、面部外傷;3、面骨粉碎性骨折。出院醫囑:1、加強營養;2、加強功能鍛煉;3、定期復查;4、出現功能障礙、感染、不適隨診。出院后原告又遵照醫囑進行康復訓練和檢查,花費270元。XXXX年11月1日原告再次到解放軍第一五九中心醫院住院治療,本次治療是為了取出內固定物,原告共住院9天,支付醫療費元。出院后原告在該院換藥一次支付43元,遵醫進行功能訓練支付康復費1110元。經駐馬店申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XXXX年12月18日作出)原告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600元、檢查費320元。治療期間被告常國喜支付醫療費21000元。庭審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口頭申請重新鑒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
被告常國喜是豫q82625號中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常國喜作為投保人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7月27日至XXXX年7月26日,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XXX和牛波是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潘秋志,潘秋志XXXX年XX月XX日出生。潘小水和王枝是XXX的父母親,潘小水1952年出生,身份證號4128211××××××××031,系確山縣第二高級中學退休教師,患有腦血栓。王枝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4128211××××××××045,務農。上述人員均為非農業戶口。XXX事故發生前在駐馬店市吳桂橋煤礦有限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196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請病假,公司停發工資。原告妻子牛波是確山縣尚城億達雙語幼兒園員工,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原告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牛波請假護理,請假期間停發工資。
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元/年。
上述事實有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提供的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駐馬店市吳桂橋煤礦有限公司的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確山縣尚城億達雙語幼兒園證明、工資表、戶口本、村委證明,被告提供的保險單、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xxx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經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常國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適用法律正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應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其合理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范圍和數額如下:
1、醫療費元;
2、誤工損失根據原告傷情應當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203天,原告請求按照202天計算,本院予以準許,損失計算為3196元÷30天×202天=21520元;
3、護理費,2500元÷30天×80天=元,原告請求6640元,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80天=1600元;
5、營養費:10元×80天=800元;
6、殘疾賠償金元××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其中王枝(母親)元××20%=元,潘秋志(兒子)元×6年×20%÷2人=元,合計元。原告請求其父的生活費,由于其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規定支持生活費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請求交通費124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和住院天數以及原告住處距離就醫地點的距離,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在交強險內優先支付;
9、鑒定費920元;
10、停車費300元;
11、摩托車修理費憑票據支持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摩托車修理費500元,合計1205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醫療費元、誤工損失21520元、護理費6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800元、殘疾賠償金元、交通費1240元,合計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鑒定費920元和停車費300元,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由常國喜本人賠償,由于常國喜已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0元,原告在得到保險公司的上述賠償款后應當退還被告常國喜19780元。
依照《xxx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xxx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XXX各項損失共計元;
二、原告XXX在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立即退還被告常國喜墊付的醫療費19780元;
三、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3元,由被告常國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俊軍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書記員:聶偉偉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十一篇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10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圖××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圖××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09)深龍法民初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0月17日簽訂一份單號為gm/0799的訂購單,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貨號為xp5950的彩鼓成品4個,xp5951的彩鼓成品7個,xp5952的彩鼓成品8個,xp5953的彩鼓成品4個,上述型號的彩鼓成品單價均為每個300元(人民幣,下同),合計6900元。約定交貨日期為月20日,付款方式為驗收合格以后付款。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了一張編號為no0003918的收貨單,寫明收到供應商為原告的貨號為xp5950的彩鼓成品4個,xp5951的彩鼓成品7個,xp5952的彩鼓成品8個,xp5953的彩鼓成品4個,該送貨單為原告提供,被告亦確認。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6900元,但是主張原告不具備簽訂硒鼓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且該硒鼓成品是假冒偽劣產品,亦經被告驗收后顯示為不合格產品,因此被告認為雙方的付款條件并未成就,至今未付貨款給原告。原告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審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原告依據被告的訂單生產并向被告送貨,被告收取貨物并開具收貨單,原、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欠原告貨款6900元未付的事實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訂貨單、收貨單證據為證,且被告亦認可,法院予以確認。被告答辯稱原告在未領取營業執照并取得環保部門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高污染性的硒鼓,其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不具備簽訂硒鼓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建立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但被告未能提供相應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生產的硒鼓屬于高污染性的產品,亦無證據證明原告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所以原告的行為不符合《xxx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情形。另外,被告亦無證據證明涉案硒鼓屬于偽造的劣質產品。被告在庭審中稱原告提供的硒鼓未經雙方驗收,且被告單方面驗收后發現該批貨物為不合格產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廣州極××公司產品異常投訴報告一份,寫明產品名稱為xx,供應商為本案被告,不良情況說明為“上機后出現嚴重漏粉現象,經用戶比對懷疑該產品屬于假冒偽劣產品”。備注注明“讓采購人員向供應商提出交涉或者進行投訴處理,退貨”。測試員為彭某利,并加蓋了廣州極××公司的公章。被告申請彭某利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因證人沒帶身份證原件,法庭無法核實證人身份,依照法律規定不準許證人出庭作證。該份產品異常投訴報告雖然加蓋有廣州極××公司的公章,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公司具有相應的驗收資質,亦未能提供其它證據證明涉案硒鼓經驗收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因此,對于被告主張的涉案硒鼓經驗收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確認。依照《xxx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深圳市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某貨款69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深圳市圖××公司承擔,被告深圳市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法院繳納25元。該款原告楊某某已預交,在判決生效后予以退還。
上訴人深圳市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根據雙方約定,涉案貨物經驗收合格后才付款。涉案貨物并未經雙方驗收合格,付款條件并未成就,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付款。一審法院無視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判決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與本案事實不符。上訴人開出的《訂購單》約定的付款方式為“驗收合格后付款”。但2008年10月22日,上訴人收貨后多次要求被上訴人用專業的機器對涉案的硒鼓進行質量驗收,但被上訴人一直不同意,而且在上訴人收貨后不斷要求付款。被上訴人不但不同意驗收,還不斷催促支付貨款,這明顯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同時也堅定了上訴人對這批硒鼓質量的懷疑。在此情況下,上訴人堅持先驗收再付款。不久,上訴人的客戶就向上訴人投訴該批硒鼓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上訴人隨即要求被上訴人立即進行質量驗收,否則無條件退貨。因此,被上訴人在其供應的硒鼓未經質量驗收的情況下,向上訴人主張付款是沒有合同依據的,特別是在其供應的硒鼓已經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就更無權要求上訴人付款。對此,上訴人懇請法庭明查。一審法院并未對本案的付款條件進行調查,無視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在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支付貨款,顯然遺漏案件重要事實。二、一審法院查明“被告在收取貨物后,在足夠長的時間內,未向原告主張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雙方明確約定對貨物進行驗收合格后再付款。然而,經過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拒絕進行貨物驗收,直接導致貨物到現在未進行驗收。據常理,貨物的質量問題只有在使用過程中才能檢驗其質量是否合格。鑒于被上訴人拒絕進行貨物質量驗收,上訴人遂將該批貨物售予客戶使用。客戶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后,上訴人立即和被上訴人聯系驗收并退貨事宜,并不存在一審法院所謂的“未主張貨物質量問題”的事實。此外,自貨物交付至被上訴人提起訴訟也就是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在貨物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必然需要一段時間的使用方才能夠看出其質量是否存在問題。“兩個多月時間”對貨物質量問題的自然出現來說并非“足夠長的時間”。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在足夠長的時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存在兩個方面的認定錯誤:(1)上訴人在接到客戶關于硒鼓質量投訴的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訴人就貨物質量問題和貨物處理問題進行溝通;(2)時間并非足夠長,自交貨至本案提起訴訟僅僅兩個多月的時間。三、被上訴人生產、經營的是xx系列專用硒鼓,其生產經營既未獲得授權,更未取得生產xx系列硒鼓的專業技術,其向上訴人銷售的顯然是被上訴人手工制作的假冒偽劣產品。被上訴人故意將該產品售予上訴人,屬欺詐行為,雙方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一審法院并未對此事實加以詳細查明,而是簡單地聲稱“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實”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并非經合法設立、合法許可生產經營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專業生產廠家的授權,其生產經營行為屬于偽造行為、非法經營行為。而且,被上訴人并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其生產的xx系列硒鼓屬于偽劣產品。被上訴人將偽造的劣質產品售予上訴人,其行為違反《xxx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根據《xxx合同法》,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上訴人只需將涉案標的物返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作為硒鼓經銷商應當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生產制造xx品牌的授權委托,被上訴人顯然未能也不可能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合法性,因此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應當由上訴人提供,顯然是證據規則的運用錯誤。此外,上訴人依法向一審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一審法院卻未能讓證人出庭,直接導致上訴人無法就涉案貨物的質量問題進行證明。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遺漏重要事實,錯誤認定上訴人及時提出質量異議的事實。同時,一審法院運用證據規則存在錯誤。上訴人據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正確適用證據規則,查明本案的付款條件、貨物質量等重要事實,依法審理,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某某口頭答辯稱:1、貨物已經交付給上訴人,按照交易習慣在當時就應當進行驗收,但是上訴人在較長的時間內一直沒有提出質量問題,起訴的時候以貨物驗收不合格為由,拒付貨款,上訴人認為貨物不合格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提出書面的異議。2、雙方買賣的貨物屬于普通貨物并非國家專營或特許經營的貨物,不存在要取得經營許可的問題,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是假冒產品沒有任何依據,也沒有經過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硒鼓屬于消費品,經過兩個多月上訴人才提出質量問題,檢驗不合格,不符合交易習慣,也是沒有任何的證據,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深圳市圖××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楊某某所供貨物系偽劣產品并提供了廣州極××有限公司的產品異常投訴報告、證明書及送貨單。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由于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所提供產品為偽劣產品,且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亦不予認可,同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供貨,上訴人在接受貨物后,亦未在合理期間向被上訴人主張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向有關部門申請產品質量鑒定,故上訴人對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所提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生產、經營硒鼓屬非法經營,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的上訴主張亦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圖××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邱蘇
審 判 員 李 君 賢
代理審判員 梁波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門 旭 寧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十二篇
申請人:曹_,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住陽新縣大王鎮下海村七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駱名貴,程凌。
被申請人:伍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陽新縣興國鎮東岳路35號。
申請事項:
1、請求依法強制執行(20__)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
2、依法由被申請執行人承擔本案全部申請執行費用。
申請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20__)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被申請人應于20__年12月30日前償還申請人50000元。該調解已于20__年7月9日作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20__)陽民一初字第88號《民事調解書》均一致同意并簽名捺印,該一審民事調解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生效調解規定的償還日期已過,但被申請執行人至今仍未主動履行該生效調解所規定的義務。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__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曹_
申請人:(基本情況)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十三篇
強制執行申請書
執行申請人:
xxx,女,1939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路20號5號樓2單元302號。身份證:37xxxxxxxxxxx41 xxx,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路20號5號樓2單元302號。身份證號碼:37xxxxxxxxxx610..被申請人:
zzzz,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路,身份證號碼:37xxxxxxxxxx117
申請事項:
1、請求強制執行[(判決書文號)第1741號]民事判決書即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精神損失撫慰金8000元人民幣,承擔訴訟費250元人民幣。
2、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事實與理由:
執行申請人訴一案,2012年1月13日法院名稱做出[(判決書文號)第1741號]民事判決,確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8000元人民幣,承擔訴訟費250元人民幣,現在該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該判決。
執行申請人:
年 月 附:
1、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執行申請書申請執行人***,女,2005年、、月、、日生,哈尼族,學生,現在***縣一小四年級讀書,暫住***縣衛生小區。發定代理人**(系申請執行人之母),女,1、、、年、、月、、生,哈尼族,大專文......
同意法院執行該判決范文 第十四篇
負責人:何四軍 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