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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精選16篇)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一篇
對于這一部分,辯護人做獨立的辯護,只是提請法庭能實事求是地對該部分指控作出認定,真正地做到罰當其罪。辯護人的辯護并不能影響被告人林某一認罪認罰的態度。
一、起訴書指控施某三等人根據林某一的安排,到學校尋找舒某光兒子舒傲某,欲通過滋擾舒傲某逼迫舒某光還款, 該指控缺乏事實依據。施某三等人去學校找舒傲某不假,但是去學校找他干什么呢,而且并沒有在學校遇見了舒傲某這是鐵的事實。如果施某三等人只是去學校問問舒傲某他父親現在在哪了,這也違法嗎?顯然將該起行為列入尋釁滋事打擊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或刑罰的補充性。
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起訴書對于“2014年底的一天,施某三、張四、肖某某、林某偉根據林某一的安排,到王某保家中索債,欲強行帶走王某保之妻陳某釵,被王某保父母攔下”的指控。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在各被告人均一致認為沒有帶走要強行帶走王某保之妻陳某釵的想法的情況,不能僅僅憑借所謂被害人陳某釵和利害關系證人王某保父母的證言來定案,在事實存疑的情況下,應當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原則出發,對其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認定。
三、對于“被告人朱某二、林某一、張四、王小某在316國道碰到王某保,欲強行帶走王某保的”同樣不能成立。本案各涉案被告人均清晰一致認為,他們在316國道上相反是受到王某保和王某保家人的暴力侵害;視頻錄像顯示的內容正好與各被告人的陳述相符合,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被害人陳述、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詞的虛假性已得到了有效地證明。
四、指控林某一對周某學構成尋釁滋事,明顯存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問題。一方面張四在庭審時也很清楚地講到并沒有打過周某學;另外張四在公安機關審訊時也多從穩定地供述:周某學讓了一下,沒有打到周某學(案卷80卷33頁),沒有人安排我打他,是我自己要打他的(案卷80卷33頁)。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二篇
二審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接受上訴人家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擔任XXX故意傷害一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對案情的了解、會見XXX本人、閱讀卷宗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希法庭予以明鑒。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本案糾紛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據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時許,上訴人將牌號為XXX的半掛車停放于XX區XX公路X號邊上的路邊上。到了下午X時XX分許,一名男子找上訴人要求將其車子挪動一下,以便他們的貨車進廠,此時上訴人正因為身體不好在家里打點滴,即使這樣,上訴人也盡快地趕到了現場。但是,現場的一位老頭,即被害人見到XXX之后就罵:“xxx,你怎么停車的?!xxx上訴人也有點生氣了,回罵了一句,這時,戴眼鏡的男子仗著自己人多勢眾,挑釁地說:“你一個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帶著挑釁的語氣說:“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訴人很生氣地回答:“是啊!”接著,一光頭的男子和被害人就開始用拳頭打上訴人,將上訴人打倒在路邊的溝里,并使其腳受傷。當上訴人打電話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討一個說法,被害人對XX實施毆打行為,導致再次發生相互撕打。接著才發生了我們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與上訴人本因采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一開始就出言不遜,并動手打人。事發的誘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著一定的過錯。辯護人認為,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對犯罪人的量刑,可以減輕處罰。上述事實,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訴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并且上訴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帶人來到現場之后,上訴人與一位姓z的司機和對方的幾名男子發生了正面的沖突,并被對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來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離自己四、五米遠的地上(XXX詢問筆錄第X次,第X頁)。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的詢問筆錄(第X次),“幾個人混打在一起,誰打被害人的沒看到”,也沒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詢問筆錄(第X次),“當時被三個人圍起來,看不到岳父那邊的情況,不知道是如何毆打我岳父的”。根據警方對現場目擊證人XXX的詢問筆錄,XXX稱,X老板的岳父正準備從巷子東側幫他女婿打架時,那摩托車邊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對X老板的岳父的頭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當場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員問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沒有。”上述事實可以看出,上訴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肢體沖突,導致被害人受傷倒地的并不是上訴人,而是參與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第一頁表明,“XX等人趕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來,XX則動手毆打XXX”;X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第X頁也表明,“對方三名男子到場后,二人與XXX一起毆打XXX、XXX”;“對方三名男子至現場后,其中一人毆打XXX頭部致使其受傷倒地”。上述兩點均充分證明,上訴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打斗與沖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對于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確定適當的刑罰,體現刑罰輕重的相對合理性與協調性。一般情況下,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所受的刑罰要輕于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輕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時,應當考慮具體犯罪情節所對應的實際量刑幅度的差異。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在遭到對方毆打后,打電話找人來到現場,但是在接下來的打斗過程中,上訴人并未與被害人正面沖突,而是離被害人有四、五米遠。所以,上訴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同時,上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你過來,我被人打了。”并沒有授意他人參與打斗的意思,只是因為自己的腳受傷了,叫人過來幫忙處理一下的,上訴人也并未授意XX帶人過來。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通過認證,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現象中,因果關系表現為簡單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會生活中各種情況往往穿插、交織在一起,有時也會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上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但沒有絕對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懇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復雜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一,傷害程度與傷害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尸體檢驗鑒定書》,被害人生前頭部受到鈍性外力所傷。但是根據公安人員的筆錄,上訴人一方沒有攜帶任何兇器,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一方(并不是上訴人)只是用拳頭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根據常理,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第二,傷害的行為并不直接引出損害結果,即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結果加重犯加以認定處罰。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點,不排除其是其它綜合因素所導致,據XX醫院《出院小結》的記錄,被害人在術后出現了急性腎功能不全、血糖升高、電解質紊亂、2-糖尿病等癥狀,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這些病理原因的綜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腦部也患有疾病。根據醫院對被害人的入院診斷,被害人為腦疝晚期患者。從常理上講,晚期疾病是疾病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而不可能沒有任何的先兆直接進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腦疝晚期。再次,治療的時間也被耽誤了。被害人與20XX年X月X日X午X點X分被打傷,現場當即有人報警并撥打了120,但是被送進XX醫院的時間是16點30分,時間過去了一個小時,120為什么沒有及時到達事發現場?同時,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的運輸工具并同時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當?不僅如此,醫院對被害人的檢查時間是X點X分,這又耽誤了一個多小時,而手術時間是晚上X點X分。上述時間均有醫院的記錄作為根據。最后,醫院對被害人的救護過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據辯護人走訪相關的醫學專家,即便是腦疝晚期,其治愈率也達到百分之XX,常見的治療方式是聯合減壓術,之后進入高壓氧艙,經過嚴格精心的護理。然而,XX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進行比較常規的手術和比較常規的護理,更沒有將病人送入高壓氧艙,其治療過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綜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諸多疑點的。各個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與被害人打斗過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導致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強于間接原因,間接原因導致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上訴人懇請法庭查明事實,對上訴人作出公正的處罰。
四、上訴人具有自首的情節。當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訴人也本想打110報警,后發現手機丟了。當有人報警之后,上訴人并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處理。當公安人員到場后,上訴人主動隨公安人員到派出所,并隨即如實供述了案發的事實經過,而所供述的事實都是公安人員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實,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所以被告人應當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我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辯護人認為,對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參照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量刑,對上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上訴人對于自己因一時的沖動,而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對被害人的家屬做出經濟賠償,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屬的原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為,對上訴人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六、上訴人一貫變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無什么一技之長,靠在外打工養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樣如此,且體弱多病,同時還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父母年邁,體弱多病。上訴人以往從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受過行政處罰,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注重教育感化,對于自首、情節較輕的,應該結合家庭、社會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寬”,讓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從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規定:“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上訴人犯罪行為是在一時沖動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觀惡性較小,懇請法庭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還存在著諸多疑點,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歸案,對本案的事實還有待進一步的查明。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決定刑罰,既要考慮上訴人所犯的罪行輕重,又要考慮上訴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做到寬嚴相濟。所以,辯護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上訴人在原量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三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們接受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的被告人黃某的委托,并受**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本案被告人黃某一審階段的辯護人,依法為被告人黃某進行辯護。接受委托后,我們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詳細的調查了解,并會見了被告人黃某,對本案的材料進行了認真細致的閱卷工作,又經過剛才的法庭...
賭博罪無罪辯護詞范文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某某某親屬委托,擔任涉嫌賭場罪被告xxx的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此前,本人會見了被告人,仔細地查閱了案卷。剛才又認真聽取了法庭調查及公訴人的公訴詞。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xxx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我國《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2006年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四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審批立案偵查的書面報告。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具有確定案件成立、指導偵查活動的作用。根據xxx有關文件規定,對于案情復雜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凡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寫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由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標題。如“關于李××被殺案的立案報告。”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機關代字、年號和順序號組成。如“×公刑字[19××]38號”。
(二)正文
由五部分內容組成:
1.案件發生、發現情況
簡要寫明何時接何單位或何人報案,所報案件的基本情況,接報案后公安機關采取的處理措施。若案件是檢舉、控告的,要寫明檢舉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眾發現報告的,應重點寫明報案人對案件發現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主要情節、細節、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隱藏的地點,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關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現場保護等情況。
若案件是公安機關發現的,要寫明發現的簡要經過和主要案情。
若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當場抓獲的,要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有無前科等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被抓獲的簡要情況。
2.現場勘查情況
立案報告書中的“現場勘查情況”不能照搬“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一般是根據某一具體案件的“現場勘查筆錄”,從中選擇最能突出該案件特征的現場勘查內容,主要應寫清以下內容:
現場位置、環境狀況。應寫清現場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圍環境等。如現場發生在室內,則要寫明該處所在街道居民區或鄉、村、組的位置,以及相鄰的居室、房屋、樓層、通道等情況。這樣,可以使偵查人員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環境條件、活動情況、來去蹤跡和受害人被害時的處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現場狀況。應著重寫明現場的勘驗實況,發現的證明犯罪的各種實物和痕跡。如現場家具、物品的布置狀況和有無移動、翻動或破壞;現場有無搏斗、掙扎、翻滾等情況;有無犯罪嫌疑人遺留或拋棄的作案工具、兇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各種痕跡、指紋等;財物的損失情況;犯罪嫌疑人在出入、來去路線上留下的痕跡;現場出現的反常現象。
如果是兇殺案件,應寫明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身份等;如系無名尸體,要寫明性別、年齡(估計)、體態、衣著和容貌;尸體(或傷者)躺臥的具體位置、方向、姿態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體有無移動跡象,是否第一現場;致死、致傷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顏色、狀態和尸體腐變等情況;血跡分布、噴濺的形狀、面積等情況;作案工具、兇器和有關物品、附著物等。
上述內容應根據具體案件的現場,據實擇要寫清現場勘查的有關情況、搜集到的有關證據和線索,以利于偵查人員對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確立偵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無現場可查,僅靠重大嫌疑線索立案的,現場勘查就不寫,就著重于偵查對象的記寫。
3.現場調查(訪問)情況
現場調查是一種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也是獲得犯罪信息、偵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現場調查,獲得查明、偵破案情所需要的證據、線索和有關情況,對分析、判斷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現場調查情況是立案報告書的又一重要內容。寫進立案報告書的“現場調查情況”,實際上是在發現犯罪事實之后制作立案報告書之前,根據眾多被調查訪問人提供的各種線索、情況,篩選出對分析案情、偵破工作有價值的材料,緊扣立案歸納而成的。
調查訪問的對象很多,有報案人或案件發現人;事主或受害人;死、傷者的親屬、鄰居、友人;基層干部和群眾;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調查訪問的主要內容有:案件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有關情況,如受害人的政治、經濟、作風、社交等情況,如系無名尸體、碎尸、經過辨認查明,同樣要記清生前的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特征、歷史情況和現實表現,特點是有無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節以及后果包括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情況等。如果有些案件為了迅速立案,來不及調查的,立案報告書中可以不寫調查訪問情況,但應說明原因。
鑒定結論。這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贓物估價、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司法鑒定結論等。當然這一部分內容并不求每個立案報告書都必須具備。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據
該部分內容要寫清對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和鑒定結論及在此基礎上得出的分析判斷和法律依據。
對案件的分析判斷一般包括:對案件性質、作案動機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斷;對犯罪人數、作案時間及地點(指第一現場)、作案條件、作案經過的分析判斷;對初步查獲的證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陳述)、物證的真偽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斷;對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體態特征、職業、身體、習慣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斷;對現場各種遺留物和痕跡的分析、判斷;對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贓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斷等。
在上述事實和分析判斷的基礎上,引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來認定案件性質和提出立案請求。請求中要說明此案立為一般案件還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偵查計劃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分析判斷的結果,提出偵查方案和具體措施。該內容為立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偵破工作具有指導作用。
這部分內容應寫明:偵查力量的組織與分工;偵查的方向和范圍;偵查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偵查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策略;偵查的時間要求和根據案情變化采取的對策。
案情越復雜,偵查計劃越應該具體、詳細;對需要長期偵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將偵查計劃單獨成篇,寫成更加詳盡的偵查工作方案;案情簡單時偵查計劃可略寫或不寫;對于社會影響廣泛、危害嚴重的案件,還要寫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寫明制作時間、制作單位并加蓋公章。
三、注意事項:
立案報告書所寫內容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不能摻雜主觀臆斷。分析要客觀全面,有理有據。判斷推理要合乎邏輯,文字切忌繁雜,力求簡明、概括。
計劃務求切實可行,易于操作實施。
本文書制作完畢,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即作為偵查部門開展偵破工作的依據。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存入偵查卷(主卷)。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五篇
辯護人通過閱卷發現,本案很多證據屬于非法證據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不僅沒有把這些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也沒有任何補正和合理解釋,而且還作為定案的依據。在二審庭審中,辯護人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在開庭前、開庭法庭調查和辯論環節都對非法證據問題提出了嚴重質疑和法律意見,陳述了本案非法證據主要包括的以下幾種情形:(1)訊(詢)問筆錄中沒有偵查員簽字;(2)訊(詢)問筆錄沒有記錄人簽字;(3)同一偵查人員簽字不一致;(4)偵查員簽字系后補上去的;(5)一份筆錄僅有一名偵查員進行詢問證人;(6)詢問證人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7)針對不同調查對象出現了內容完全雷同的筆錄,甚至連錯別字都一樣(具體詳見辯護人質證意見)。懇請二審法院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或者由辦案人員補正并作出合理解釋。
縱觀全案,所有證據都無法證實劉某某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一審認定劉某某同時犯有的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盜竊罪、窩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正確認定本案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本著有錯必究的勇氣,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依法撤銷(2012)磁刑初字第95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一審認定上訴人的上述罪名無法成立、宣告劉某某涉嫌上述行為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請二審法院予以高度關注并采納。
附:1、質證意見(略)
2、劉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所涉及人員關系表(略)
3、相關法律法規(略)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六篇
某盜竊案刑事辯護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xxx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了解本案的有關情況,并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為被告人朱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辯護人:劉
小學試卷家長意見A.試卷已閱,感謝教師平日對我孩子的培養,但是孩子還是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有勞老師以后繼續費心教育孩子。我們家長一定會鼎力支持,配合老師!B.由于其學習基礎不是很好,盡管努力了,但成績還是不是很滿意。...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七篇
一、文書的制作要點: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具體承辦律師的姓名。
2.案件的性質、名稱。
3.授權委托的具休內容。
4.委托書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格式:
授權委托書
【 】第 號
委托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 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
案件 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八篇
時光荏苒,猶如白駒過隙,轉眼之間一年已經過去,從大學校門到律所接觸社會,角色的轉換也漸漸適應,經過一年多的學習、鍛煉與積累,除了逐漸掌握了執業技能、辦案技巧,我也漸漸對律師行業有了深入的認識,雖然道路布滿荊棘,但這也堅定了我努力成為一名執業律師的信念。
我要借此機會感謝我的指導老師,感謝他一直以來對我的教導和教誨,感謝他讓我堅定了將我的律師之路走到底的決心。我堅信,只要我不斷努力,在不遠的未來,我也將翻越我人生的一個又一個高峰,欣賞那美麗而動人心弦的風景。
而回望過去一年多的實習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織其中,感受頗多。總結自己自實習以來的成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律師的認識
首先,我認為律師職業核心在于誠信。律師誠信是律師職業重要的基本原則。作為一名律師,最起碼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公正不阿這樣的原則,時時刻刻以這樣的信條來約束自己的言行舉止。在成為一名優秀的律師之前,在我們的心中就要有這樣的信念與精神來做支撐,律師從業人員有著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能夠為社會提供各種各樣的法律服務;律師職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保障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律師職業對我國的立法建設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為我國法制的完善和健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在不久的將來必將滲透到我國的各個行業各個領域,并涉及到民眾生活的各個方面,律師職業作為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推動力量,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必將得到更大的壯大,我國將會涌現出眾多的優秀律師,從而服務于我國社會方方面面!
其次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則,理解法官裁判風格,體會客戶真正需求。同時,思想上還要注意遵守執業操守,保護好律所和律師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這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律師將具體的工作逐步提煉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工作中去。這樣,有了思想作為指導,律師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穩健的執業風格。
二、業務水平的提升
實習期間,我通過參與及旁聽律師所里承辦的各種類型案件,比較全面地掌握了各類訴訟業務的特點,以及如何充分運用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和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首先,每一個案件最先鍛煉的是我的獨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案情的分析是對整個案件的把握,我們要找出對我們有利和不利的情節,選定辯護思路。接著就是寫質證意見,它是我們對對方的證據的意見和反駁,如果還沒有選定辯護思路而直接寫質證意見,就會無從下手或者寫出的質證意見非常雜亂甚至會全部沒有意義。我因為經驗不足,會發現不了很多很重要的東西。所以之后我學會自己先寫然后與指導老師的作比較,這會然我發現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審能力。法庭是律師的戰場,是律師價值的體現。經過多次庭審的參加,我認為提高自己的庭審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第一、對于新律師來說,由于出庭少,在開庭時難免會緊張,所以我們要首先鍛煉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開庭時不能怕丟臉;第二、要不斷提高自己的語言表達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多聽、多想,只有通過不斷的訓練,才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第三、庭審過程中一定要專心,時時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發問和對方的觀點上,這樣我們才能做出正確適當的回答與反駁。
最后,我撰寫代理詞和辯護詞的能力提高。在對文案工作進一步熟練后,我的指導老師開始要求我獨立的做出一個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報告、證據目錄、質證意見表、和庭前的辯護詞或代理詞;然后和他的方案作比較,以對比的方式來提高我把握案件的能力。在獨立的完成幾篇代理詞和辯護詞之后,我認為寫辯護詞或代理詞,首先要有條理,層次分明,要用簡練的語言將自己的觀點完全表達出來;其次要在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也尊重對方的基礎上,注意自己的措辭。再次要注重證據鏈,要學會用證據規則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反駁對方的觀點。
三、提升自身內功
必須要不斷學習,加強理論知識,用理論來指導實踐。雖然經過幾年的學習,但是法學體系博大精深,歷史悠久,而且領域寬廣。現在的法學知識相對于整個體系還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實踐操作所用與學校教育的內容有著天壤之別,經過一年的實習操作,正好較好的彌補了學校教育中所缺乏的具體實踐知識的缺口,此外,理論學習在任何時候都是有必要的,只有掌握了更加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才能更好用于具體案件中,替當事人排憂解難,比如,碰到當事人咨詢,但因自己法律水平不夠,無法解答,豈不尷尬?
四、職業道德、品德
在這一年的實習中,收獲的便是師傅對我的言傳身教,不斷給我灌輸的思想和律師執業需要培養和具備的道德、品格。
(1)面對任何人、任何事要包容、大氣,不要斤斤計較;
(2)開庭時,不要去針對任何人,也不要鋒芒畢露,學會寬容和忍讓,可以在法律觀點和見解上駁斥對方,但一定不能有任何針對性,做到有鋒芒但內斂;
(3)面對任何當事人,不必藏著掖著,把案件分析清楚,把自己的想法和辦案方法全盤說出,當事人能做就自己做,不能做再進行委托,不坑不蒙;
(4)做一個讓當事人不打官司的律師,為每一位當事人籌劃、最適合他們的方案,去盡量解決糾紛;
(5)辦案實事求是,不騙、不蒙、不送錢、不走歪門邪道。
在這一年的實習其中,我領會了最根本的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我知道要想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應該時刻謹記律師職業道德與準則。誠信做人,認真做事,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質的法律服務。在我今后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爭取將每一個案件做成精品,不求達到令每一個當事人滿意,但至少要盡力做到無愧我心,無愧我心中對法律的信仰。
在這一年的實習其中,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處理流程,在協助指導律師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不僅學會如何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還學會了如何分析案情。實習期間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單純依靠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能夠解決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個人無法克服的,需要整個法律共同體以及整個社會為之傾注心血,才可能改變的。作為一名律師,首先要尊重事實,其次要恰當運用法律,更為重要的是要在事實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
在這一年的實習期中,我還深刻的認識到,終身學習能力對于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長為一名合格執業律師,不僅要不斷學習業務理論知識,還要不斷學習與之相關聯的各學科知識。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律師這條路并不適合每個人,但我堅信不管風雨再大,我也會日夜兼程!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九篇
具體理由如下:本案林某一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詐騙罪。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他人因欺詐行為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他人因此實施處分(或交付)財產的行為→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欺騙行為與財產轉移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時即可。本案中,公訴機關以袁榮某作為林某一詐騙的被害人。本案中,袁榮某已經歸還了劉某安、楊某榮夫婦480萬的事,劉某安、楊某榮夫婦是認可的,這當中袁榮某也成不了被害人,因為其并沒有損失,他損失的只是失去繼續占用劉某安、楊某榮夫婦480萬借款的利益,對于這部分款項,劉某安、楊某榮早就想著向袁榮某要回,否則楊某榮夫婦不會同意由林某一幫助他們向袁榮某要債;而袁榮某借用劉某安、楊某榮夫婦480萬這個錢,在情理上、法理上,袁榮某都理應早就歸還劉某安、楊某榮。本案中林某一自始至終沒有以騙取袁榮某財物的目的。即使承認林某一采用了欺詐的手段,但是欺詐跟“詐騙”是不同的,成立詐騙罪要滿足上述的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以非法占有他人為目的。林某一在將錢借給袁榮某的時候,也不存在“套路貸”指導意見中的指出的“惡意壘高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等套路行為,合同上也清楚地表明“以實際到帳為準”字樣,其用軟暴力催討的行為也已經被公訴機關評價為尋釁滋事犯罪,再給其扣上詐騙犯罪顯然是重復評價。辯護人認為涉案被告人對袁榮某的侵害,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請合議庭注意,本案中經與林某一、楊某榮夫婦共同商議、決定對袁榮某經濟欺詐行為不等于詐騙,對于欺詐的行為,當時袁榮某可以“合同撤銷之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被起訴書視為的“套路”就是以1600萬的借款合同引誘袁榮某向被告人林某一借款,然而公訴機關卻忽略了黑紙白紙寫在上面的“借款合同”上的“以實際到賬為準”字樣,一味地以所謂的被害人袁榮某的陳述以及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來主觀入罪,顯然是不恰當的。刑事證據法的證據認定規則是,客觀證據的證明力明顯應大于主觀言詞證據。辯護人請求合議庭注意到一點,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該起案件的事實作出正確地、科學的、合法的認定。該起案件,現在以詐騙罪追究其林某一不具刑事違法性的行為,顯然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本案中公安辦案人員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行為,也違背了中央的精神。
經過了法庭調查,可以明確的是,經過了林某一采用了一系列幫助討債的行為,雖然這一系列行為,在道德層面上可能是該作出否定評價的,但卻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不具有詐騙罪的刑事違法性,
本案中,劉某安、楊某榮夫婦更加是談不上有經濟損失,相反,得到了林某一的幫助行為后,楊某榮夫婦相反已經得到了92,5萬元。本辯護人剛經手本案時,咋一看起訴書,也覺得被告人林某一怎么這么壞啊,可是后來經過多次會見被告人林某一,并通過收集相關證據、經過調查后發現,其實事實并不是像起訴書指控的那樣:在袁榮某同意向林某一借款前,楊某榮夫婦就已經與林某一達成幫助討債的協議,從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林某一與楊某榮夫婦微信語音的聊天內容)中也可以看到,林某一與劉某安夫婦之間達成討債協議是確實存在的。后來在林某一的姐姐林巧某與劉某安夫婦交涉的過程中,剛開始劉某安夫婦也回復說是有這么個協議,等過幾天他們回武某后去找(當時他們不在武某),但是后來又改口說“協議已經被他們燒掉了”,那么他們為什么要把該協議燒掉呢,其目的耐人尋味、不可告人。從辯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有這么一段,時間為2018年1月2日下午12:22分,楊某榮:“林總,您好,元旦節快樂,過元旦之后,老袁沒有反應嗎”,林某一:“楊老師,楊老師,沒有反應,我昨天還打電話,我等會就要過去看一下,我下午再過去瞄一眼”,楊某榮:好的,好的,謝謝啊,辛苦了。楊某榮:林總,你下午去把他辦公室占著,他就有反應了,你不把他辦公室占著他沒有反應。2018年1月4日下午12點36分:林某一:好的,好的,楊老師,就這兩天派人過去入住。從這個聊天對話的內容可以看到,林某一確實是為楊某榮在討債,而且楊某榮還教唆林某一把袁榮某的辦公室占著。如果他們之間不是存在某種協議,楊某榮不可能這么做的——因為教唆林某一去實施占領袁榮某辦公室的行為,是一種軟暴力尋釁滋事行為。另外,從楊某榮和林某一的微信聊天內容中也可以看出,很多時候楊某榮都會對林某一說“謝謝”,可以看出林某一與楊某榮夫婦之間的關系非常和諧。
綜上,本案其實質即為民事糾紛。林某一根本就不存在詐騙他人財物目的的行為,本案當事人之間應為林某一與楊某榮夫婦委托債務催討的關系,不應將這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本案林某一依法不構成詐騙罪。辯護人請求合議庭本著尊重事實的精神,對此作出正確的認定。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篇
法院辯護委托書
你院受理的我訴被告_______________(或者被告_______________訴我)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為我的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其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特別代理或者一般代理(根據你的需要由你自己決定給予什么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為本審判決終結為止。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蓋指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一篇
雖然本案偵查活動發生在新刑訴法頒布實施之前,并不絕對要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但辯護人通過仔細閱覽偵查機關選擇性地錄制的錄像,卻發現了很多問題,該證據不僅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而且有欲蓋彌彰之嫌。諸如被告人劉某某神態怪異,眼神漂移不定,有偵查人員翻紙提示的聲音,還伴隨著偵查人員的提示本能的“哦”的回應聲音。這與被告人劉某某庭審陳述的錄制影像時有辦案人員在后面舉著提示板的情景能夠印證。另外,偵查機關制作的偵查卷宗未附有錄像資料錄制時間、訊問人、制作說明等,不能排除剪接、刪減的違法可能,也無法辨別其真偽,因此偵查機關制作的錄音錄像不僅不能證明其訊問程序的合法性,相反卻通過錄像資料反映出偵查訊問程序存在的諸多問題。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二篇
網絡媒體經常說“內容是平臺的核心競爭力”。即,所謂的“內容為王”。辯護詞與此相似,內容直接決定著是否能夠實現其功能。
因為辯護詞是法律文書,具有明顯的功能性特點,其目的是為表達辯護律師觀點,說服裁判者。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辯護意見本身。
要形成強有力的辯護觀點,則需要辯護律師對案件進行充分、細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辯護觀點。
有意思的是,律師提交辯護詞的時間,一般是在庭審時或庭審后,但辯護詞的形成過程卻是從第一次會見、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開始的。
自接手案件時始,辯護律師的工作無不圍繞著形成辯護意見進行。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調查、閱卷、研究證據、檢索法律法規等工作,不斷了解案情,掌握事實全貌,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點、法律適用問題,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
如果把辯護詞比作一座房屋,辯護律師在對案件不斷進行調查、研究、分析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辯護觀點,正是這座房屋的構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穩,就在于這些構件是否可靠,這些構件就是辯護詞的“內容”。
因此,辯護律師寫好辯護詞的核心和基礎,在于對案件本身的研究。這需要辯護律師從接受委托時起,就高度關注、全力以赴,認真對待案件辦理的每一個過程,慎重對待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每一項信息,仔細分析案件中的每一個證據,深入研究案件相關的每一條法律規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實把握準確,才可能寫出好的辯護詞。
請注意,辯護詞不是文學創作,沒法靠想像、假設、虛構來分析,也不能脫離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去空談。僅僅依靠精美的文字、華麗的詞藻,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三篇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一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林某一為首要分子,朱某二、施某三、張四為重要成員,張某英、王小某、肖某某、郝某六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并認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各成員之間分工明確,造成多名欠款人及其親友、公司員工等群眾產生恐懼心理,致武某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此的指控,并不客觀,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本案的各項證據顯示,該案中各被告人之間的分工并不明確。被告人林某一從沒因為催收債務,而發令某某員工去管理某某員工,出去催收時,也是看著誰在公司,就喊誰去辦理催收款項,根本就不存在分工明確一說,譬如朱某二有時會處理簽訂合同事項,有時也去催收款項,還具體參與到法院起訴的活動。
二、本案完全沒有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概念所要求的暴力性特征。林某一作為所謂的惡勢力糾集者,其本人在所有的被控違法犯罪案件中沒有實施過任何暴力行為。而且他也經常跟員工強調,不能采用暴力行為去要債。起訴書中指控的“采用毆打”手段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存在主觀入罪思維。辯護人認為軟暴力這個概念只有在對其以暴力論處的情況下,才具有實質意義。辯護人在這里要指出,無論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惡勢力犯罪,都必須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質,軟暴力手段只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犯罪表現,不可能完全利用所謂的軟暴力達成。沒有采用較多暴力手段的犯罪組織,它達不到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和惡勢力定案的標準;如果將這樣的案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顯然是違反了刑法或刑罰的謙抑性,罰不當其罪,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本案中,被指控的所有違法犯罪行為,均缺乏暴力手段犯罪的證據,唯一的證據也就是兩起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的片面之言,不足以認定本案指控組織的暴力性,辯護人不否認本案中各被告人采用較多的軟暴力違法行為,但是本案中手段行為基本上均為軟暴力的情況下,將該共同犯罪組織認定為惡勢力集團犯罪實屬不合情理,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對其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
三、本案中被侵害對象的特定性和社會地位,也決定不宜將本案認定具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本案與那些校園貸、村霸等案件區別很大,并沒有達到那些案件一樣的社會危害性,具體理由如下:
1、本案是由欠債者沒有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起了被告人林某一等人過度討債的行為,其動機是就是要回借出去的錢及合同約定的利息,這個動機是合法的,雖然他們的部分討債行為是違法的,但也不至于將他們認定具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
2、何為百姓,本案中,像施某這樣的公安局前政委、施某偉、肖運某這樣的在職警察,能算百姓嗎?作為國家政法干部,欠債不按時歸還,面對討債者,他們理應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他們卻沒有這么做,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何為百姓,在我國的語境下,“百姓”應當是與“干部”相對的一概念。
3、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一等人收款的一部分對象是大型企業主體以及這些企業的老總、高管,這些企業和企業家的經濟實力都比被告人林某一經營的公司和林某一要強大得多,其社會地位也遠遠
超過被告人林某一;另一部分收款對象是肖運某、施某、施某偉等公安政法干部,還有一部分是師長轉業的企業家、政協委員等等,這些人的社會地位哪個不比林某一等九位被告人高。
辯護人從全國企業信用系統查到武某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又如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也達到990萬元人民幣、武某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高達4000萬元人民幣等等。從這些注冊資本就可以看出,這些企業和經營這些企業的企業家的經濟實力要比林某一和他經營的皮包公司高得多。
何為“欺壓百姓”?弱的人欺負強的人,那不等于雞蛋碰石頭嗎?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們在解釋刑法及司法解釋、刑事政策性文件時,一定要先從字面意義出發,也就是要先運用文理解釋的方法進行解釋,離開了文理解釋這基礎,做出的幅度很大的解釋必將是類推解釋,嚴重違法罪刑法定原則。“欺壓”中“壓”字的含義是從上面用力的意思,也就是要從上往下用力才能算得上欺壓,而作為林某一等9位被告人與袁榮某、卓某新、聶某、施某、施某偉等人相比,“到底誰是在上面的”,這個點毋庸置疑,一目了然。
從上,辯護人認為,本案完全不符合“欺壓百姓”的特征,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將本案認定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四篇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xx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親的委托,并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辯護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xx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復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xx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xxx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盜竊罪,并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xx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后臟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xx了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后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著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發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與轉化為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xxx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xxx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說,也就是在盜竊行為的范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為是實行過限行為,xx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為,對實行犯過限行為xx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并給予考慮。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xx輔民律師事務所 苑海森律師
xxxx年1月11 日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五篇
關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某一能夠認罪認罰。合議庭要查清楚各被告人,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綜合考慮量刑。
一、非法拘禁案件。在這二起非法拘禁案件中,林某一并不是這三起案件的主犯。主犯的責任應當由“毆打”張某海、“煙頭燙魏某艷腳”的人承擔。即使“將張某海、魏某艷”帶至林某一位于武某市武某航域A2地下室是林某一授意的,但是林某一并沒有授意涉案人員可以毆打張某海、可以用煙頭燙魏某艷腳,從本案中的各種證據可以看出林某一本人并不具備這樣的暴力性,其也經常跟員工說要依法討債,不要使用過激的行為。另一方面在拘禁張某海的案件中,如果涉案人員遵守林某一的“吩咐”,不采用毆打行為、強行帶人的手段的話,而且張某海被控制的時間也只有7個小時,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那么他們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雖然林某一作為授意“將張某海”帶到其辦公區域地下室的人,但在該起案件的量刑時,林某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低于積極實施正犯行為的被告人。同樣,在拘禁魏某艷的案子也是如此,正因為朱某二或朱某彬用煙頭燙腳的行為使案件的性質成為了“非法拘禁”,對林某一的量刑不應高于“朱某二和朱某彬”。另外,辯護人不認為因為討債行為,就可以使用“非法拘禁”的行為,辯護人也不贊成被告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去討債,但是在量刑的時候,還是必須考慮到這一點,本兩起案件確為因討債引起的,可謂事出有因,提請合議庭在量刑時,對被告人林某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做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對于這一起指控,辯護人同樣做獨立的辯護。本案的起因為:林某一與帥某權在談判締結借貸合同和履行合同時產生了一個扮演“債務擔保”功能的“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的產生并不存在暴力、威脅手段,而是雙方自愿的行為。那么林某一基于“租賃合同”而派人去入住帥某權的行為,應該怎么定性呢?辯護人認為該“租賃合同”應當阻卻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根據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沒有違法性的不應當認為是犯罪行為。各被告人私自換掉帥某權門鎖的行為,頂多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對其處以相應的治安處罰足以,無需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刑罰具有補充性的功能,一味地打擊并不能起到治本的一般預防作用。辯護人懇請合議庭謹慎地對該起案件作出合理的認定。
第六部分,指控被告人林某一構成虛假訴訟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首先對于勁某公司的那兩起房屋買賣的訴訟,同意林某一本人的意見。另外,本案中,藝術品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民法上是諾成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成立生效。本案中,林某一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并不成立虛假訴訟。勁某這么大的企業,有其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有法律顧問,對于能不能隨便簽合同這一點民事風險防范意識是應該有的,簽訂了合同就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林某一起訴的訴訟請求并不違反刑法規定。另外,至于藝術品買賣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對此合同,勁某公司也可以要求被告人及他的公司履行合同義務。退一步講,勁某公司也可以在無法履行藝術品合同的時候,向林某一一樣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藝術品購貨合同,要求返還購貨款。辯護人認為,考察一行為有沒有刑事違法性,不光要從形式來看,而且還要考察其實質違法性,本案中,對于民事法律程序可以解決的問題,刑事手段不應介入。就如“印度抗癌藥”案件一樣,雖然其違反國家關于藥品的管理制度,但是該案件的當事人的行為卻不具有實質的、具體的、危害個人的法益,沒有具體地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本案亦是如此,雖然林某一動用了司法資源,但是在林某一同意退還購買藝術品款項的情形下,不存在危害勁某公司的具體法益,不存在社會危害性。沒有具體危害到具體的、個體的法益的前提下,無需動用刑罰對其予以懲處。
二、將2016年1月8日,張某英、林某一以210萬元的借款向武某東某高新科技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起定性為虛假訴訟是完完全全錯誤的。本案中行為人張某英、林某一在與他人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采取了在起訴狀虛假陳述的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即所謂“部分篡改型”行為。“部分篡改型”的訴訟行為,并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符合立法原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虛假訴訟罪的罪狀規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即將虛假訴訟罪限定為捏造案由事實的行為。案由是訴權的載體,行為人捏造案由事實的目的,是意圖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訴權的假象。因此,從立法原意來看,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目的,是依法懲治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實,制造自己具有訴權的假象,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從而達到個人非法目的的行為。換句話說,對于虛假訴訟中的“訴訟”一詞而言,行為人行使訴權、提交訴狀為“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為“訟”,而“訟”是“訴”的邏輯結果。所謂虛假訴訟,重點是其中“訴”的虛假性,刑法懲治的對象是行為人行使虛假訴權的行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而行為人予以虛構并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則其依法享有訴權,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實,亦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否則不符合立法原意。綜上本案中張某英、林某一以210萬員的借款合同向武某東某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事實上武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情形也證明:不應以虛假訴訟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9月26日公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貴院并不具備管轄權。
三、關于起訴書指控的2015年4月21日那起案件,本辯護人的意見同林某一另一辯護人付律師的意見,同時需要指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9月26日公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貴院對該起案件沒有管轄權。關于公訴機關指出的,經湖某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的說法,辯護人認為其是不當的,在有特別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另行報請指定管轄。譬如說,林某一另有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這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當由國家安全部門偵查,僅憑借湖某省公安廳“對林某一違法犯罪案件”指定管轄的決定書,顯然是不夠的。
四、關于補充起訴的那起虛假訴訟,本辯護人的意見同另一律師付律師的意見,這里不再重復。本人想指出的一點是:如果本起訴訟行為沒有其他人“赤裸裸”幫助行為的話(由他人偽造證據、由同一人去辦理訴前保全手續,這個人難道對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幫助犯沒有思考嗎,沒有思考肯定是不符合常理的)。沒有這些幫助,林某一本人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完成訴訟行為的,本案在不認定其他正犯的情形下,單單判決被告人林某一構成本起虛假訴訟將會是完完全全的錯案,是經不起時間和歷史考驗的,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對該起案件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林某一不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部分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能認定。被控的非法拘禁、部分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上述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認為林某一等被告人并不符合惡勢力集團犯罪的特征,不應將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在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貴院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審理本案,不拔高,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刑罰的謙抑性,使被告人林某一能得到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最后,本辯護人懇請貴院能認真考慮并采納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林某一作出公正的判決。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辯護律師:楊軍軍
二0二0年十月 日
刑事辯護專長簡述范文 第十六篇
1、首部 (1)標題。
首行要寫明標題 (2)呼告語。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二、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三、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條、《xxx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
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2、正文。在具體制作辯護詞時,應當分以下幾部分: (1)辯護的理由、觀點。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
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2)結束語。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如無罪、有罪但罪輕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3、尾部。尾部應當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發表辯護詞的時間。
擴展資料: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 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 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
“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并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 第五,從時間上看,它發生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判決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罰執行之中,雖然可能涉及到認罪態度問題,但那只是屬于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輕考慮的因素,而不屬于量刑情節中所考慮的范疇,所以應將其排除在外; 第六,從性質上看,它包括行為人對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積極姿態和消極姿態,但本文重點圍繞積極的認罪態度展開闡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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